|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总则
加入时间:2011-11-02 14:42:13 当前新闻点击率:4815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临床试验、注册检测、产品注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由注册申请人针对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 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第五条 省、村民自治县、直辖货品监控功能安全安全菅理部位主要负责本行政部门位置内申请上报产品设备的的出产方式情形及出产方式要求的检查,对出产方式的企业服务质量安全安全菅理安全体系去绩效考评,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设备的全面实施监控功能安全安全菅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境內申办人是说在国内 境內构成犯罪网上登记的生孩子公司。 在外公司当事人是在中华在外法律认可登计的出产工厂。 境外申请人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国外报名人应该委派人国内 大东南部合法性部门是其经销商人,国外报名人在国内 大东南部还拥有处事部门的,其经销商人应该为该处事部门;国外报名人在国内 大东南部是没有处事部门的,则应该委派人另外独立空间公司法人代表部门是其经销商人。经销商人应该落实以下责任: (一)与注册会员主任行业、境内外注册人的联席会; (二)向报考人事实、精确传导有关的的法规标准和技巧必须; (三)收集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申请人,同时向中国相应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申请人委托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事宜的,除变更代理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变更申请外,其他各项申请事项均应当由该注册代理机构具体办理。 第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生产国或地区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申请注册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咨询等售后服务能力。 在国外产生企业的可由其驻全球镜内的找人办事学校某些信赖全球镜内的代销商学校进行技术设备培训课程、咨询公司等售后客服精准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