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朗医疗器械网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三)临床评价标准; (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九)选购构造函数空间、构造函数使用量及选购的原由,这个必要时比较组的设立; (十)根治性食品应当有明确责任的适合症或常用比率; (国庆)临床试验性能方面的判断方式和汇总除理方式; (第十二)副功效推测及应促使的的具体措施; (十五)受试者《知道赞同书》; (十四)多个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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