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朗医疗器械网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三)临床评价标准; (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九)采用對象时间范围、對象的数量及采用的初衷,有必要的时比较组的使用; (十)治愈性设备还是应该有很明确的自我调节症或适合比率; (11)临床实践能力的评估的办法和总计治理的办法; (十三)副能力分折及须得使用的保护; (第十三)受试者《知情人我同意书》; (十四)社会各界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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